一、違反刑事法律規(guī)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guī)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現(xiàn)行《刑法》第三百條規(guī)定了利用邪教組織犯罪的條款,為依法打擊邪教組織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在司法實踐中,“全能神”邪教組織所實施的危害行為,除上述典型的邪教組織犯罪罪名外,也有可能觸犯刑法其他罪名,因此,在司法認定方面,應當注意《刑法》第三百條的兩個罪名與其他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的犯罪的界限。《全能神頭目趙維山:招遠血案幕后主謀》
二、違反行政法法律規(guī)范
當前,我國除《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專門條文對邪教違法活動進行認定和處罰外,對邪教實施的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的一般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律依據(jù)散見于各個行政法律、法規(guī)、條例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此外,針對“全能神”邪教組織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侵犯財產(chǎn)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行為,將根據(jù)具體情況處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fā)放的許可證等處罰。
(責任編輯: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