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熊某蘭于2017年10月開始信奉“全能神”邪教,并于2017年12月開始到金某蘭家中進行“全能神”邪教聚會。2018年3月至8月20日期間,被告人熊某蘭每周一、三、五上午到上述聚會點,與金某蘭、殷某進行“全能神”邪教聚會共計50余次。聚會中,被告人熊某蘭多次攜帶“全能神”邪教宣傳資料分發(fā),并實施朗讀及講解邪教文章、復制邪教視頻、交流心得體會等傳播行為。
2018年8月17日,公安機關對金某蘭的住處進行檢查,發(fā)現“全能神”邪教宣傳冊46冊,經查均系熊某蘭傳播而來。2018年8月20日,經金某蘭的親屬報警,民警趕到該聚會點將被告人熊某蘭抓獲,當日,公安機關對殷某的住處進行檢査,發(fā)現“全能神”邪教書籍、宣傳冊、光盤等資料。經査,其中20余冊宣傳冊系熊某蘭傳播而來。同日,公安機關在熊某蘭的住處檢查出筆記本,內容為其學習“全能神”邪教的筆記,有一處寫有“備課筆記”字樣。經鑒定,在金某蘭及殷某的住處檢查出的相關資料均為“全能神”邪教宣傳品。
庭審中,公訴人依法舉證、質證,充分論證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充分發(fā)表各自意見。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熊桂蘭積極傳播“全能神”邪教,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將擇期宣判。
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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