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鄧麗偉,男,漢族,1983年4月出生,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逮捕,羈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鄧麗偉是惠州市惠城區(qū)常住居民,2013年被告人鄧麗偉開始信奉“全能神”邪教,靈名“關鍵”。
2016年2月至6月間,被告人鄧麗偉先后向李某芳、黃某忠租下在惠州市博羅縣羅陽鎮(zhèn)恒康花園A棟一房、人民路銀苑2座一房作為接待“全能神”邪教人員的“接待家”專用。2016年4月至6月間,“全能神”邪教人員李雪梅、“小妹”(在逃)多次到惠州市博羅縣組織邪教人員廖森超(靈名“楊雄”,已判刑)、“啟航”、“小可”、“李蓉”、“小朋”、“李晴”等人聚會,選舉廖森超、“啟航”、“小可”、“李蓉”、“小朋”(后四人在逃)為“全能神”組織兩廣牧區(qū)東區(qū)“五人決策組”。并安排、協(xié)商“全能神”邪教工作。期間,被告人鄧麗偉作為“全能神”組織的“接待家”,與“接待家”李留義(已判刑)、張貴榮(已判刑)等人負責接送參會人員,將租來的房屋提供給參會人員組織活動、住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麗偉明知他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住宿、接送等幫助,其行為已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據(jù)被告人鄧麗偉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明知他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經(jīng)費、場地、技術、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條件或者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