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馬國斌為宣揚“法輪功”邪教組織,自制了多個版本的印有二維碼(掃描該二維碼可以訪問宣揚“法輪功”的相關網站)的紙條,又在1元人民幣上粘貼上述二維碼,所有紙條及人民幣上均寫有宣揚字樣。同年
上述涉案物品經舟山市公安局鑒定均涉宣揚“法輪功”邪教內容,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應認定為邪教宣傳品。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馬國斌到多個居民區(qū)張貼宣傳“法輪功”的紙張,且紙張上粘有掃描后可以訪問宣傳“法輪功”網站的二維碼,向不特定群眾傳播“法輪功”,查扣的宣傳紙張數(shù)量多,社會危害大,其行為符合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特征,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根據(jù)被告人馬國斌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遂作出前述判決。
被告人馬國斌不服一審判決,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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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guī)定的“邪教組織”。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ㄒ唬┙⑿敖探M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后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ǘ┚郾姲鼑?、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ㄎ澹┙M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褂?ldquo;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ㄆ撸┰驈氖滦敖袒顒颖蛔肪啃淌仑熑位蛘叨陜仁苓^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ò耍┌l(fā)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ㄊ┮载泿艦檩d體宣揚邪教,數(shù)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ㄊ唬┲谱?、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shù)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ㄊ├猛ㄓ嵭畔⒕W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發(fā)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shù)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shù)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shù)達到五千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