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門徒會”邪教奔走16載,從普通教徒做到組織骨干,從宣揚邪教到“以商養(yǎng)教”,資某某替“門徒會”賣命數十年,到頭來還是落入法網。日前,12309中國檢察網披露了這樣一則起訴書,讓人唏噓不已:
資某某,男,1965年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云南省曲靖市陸良縣人。
2005年起,資某某開始信奉“門徒會”邪教(又稱“三贖基督”), 負責管理陸良縣馬街莊上、大莫古至石林一帶邪教信徒。在擔任“門徒會”陸良小會執(zhí)事期間,資某某與陳某某、孫某某(后二人同為陸良小會執(zhí)事,已判決)根據昆明分會的安排,對下設的小分會、分會點、教會等進行組織管理,通過開展“同工會”,組織“門徒會”信徒“學道理”“傳福音”“守安息”、收取“慈惠款”進行發(fā)放等邪教活動。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資某某與陳某某、孫某某按照昆明分會的安排,組織陸良小會的信徒開展“萬事復興”活動,銷售農藥、化肥,為邪教組織謀取利益,以達到控制、發(fā)展信徒“以商養(yǎng)教”的目的。
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2021年5月7日,資某某被陸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經陸良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陸良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面對指控,資某某對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在起訴書中,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資某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資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資某某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集團,被告人資某某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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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徒會”,又稱“三贖基督”“曠野窄門”“曠野教”“二兩糧教”“蒙頭教”或“蒙頭會”,由陜西省耀縣農民季三保(原名季忠杰)于1989年建立。“門徒會”的歪理邪說有:一是宣揚“禱告治病”,使成員拒醫(yī)拒藥而死亡;二是大搞“趕鬼治病”,以暴力侵害致人死亡;三是實施精神控制,致人精神失常,家破人亡;四是散布邪說,制造社會恐慌,破壞群眾的生產生活,宣揚末世論、“吃生命糧”等歪理邪說,胡說“信教可以每人每天只吃二兩糧,不用種莊稼”,等待“洪水滅世”,準備“升天”;五是欺騙成員,非法斂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