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說,泰國清邁府法院以“持有并利用未經(jīng)許可的發(fā)射機”以及“設立未經(jīng)許可的無線廣播電臺”為由做出判決,判處臺灣商人蔣永新八個月有期徒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處罰金6萬泰銖(約合2000美元)。蔣永新當天上午在其律師陪同下出庭聆訊。
針對法院判決,蔣永新的律師說:“換言之,法院認為他(蔣永新事先)知道(非法架設)電臺這件事。好在他不用入獄服刑。”
報道說,蔣永新現(xiàn)年52歲,今年1月份因未經(jīng)許可替“希望之聲”電臺架設電臺而被起訴。“希望之聲”電臺,位于美國舊金山市,系“法輪功”所有。
律師稱,蔣永新將回到臺灣與其妻團聚。蔣永新在一個月內(nèi)可以提出上訴,但如果不回泰國的話,他就不再上訴。
報道引述廣播專家的介紹說,泰國對廣播和電視臺的管理嚴格,未經(jīng)事先批準,不得使用外語對鄰國進行廣播。
據(jù)中國反邪教網(wǎng)了解,蔣永新曾在一份書面證明中稱,自己只是替一位臺灣友人代租了一間位于泰國清邁的房子。事發(fā)至今,他一直否認知道租屋遭“希望之聲”利用架設非法電臺,但“法輪功”和“希望之聲”先是否認蔣永新知情,“甚至不是我們的志愿者”,后又改稱蔣永新是其志愿者,“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做這件事”。從泰國法院的判決來看,顯然“法輪功”和“希望之聲”的說辭讓蔣永新最終背負相關罪名??磥?,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替邪教“法輪功”做事,得到的不但不是“福報”,說不定還會被落井下石,成為“法輪功”非法勾當?shù)?ldquo;背鍋俠”,甚至留下案底。